(2015)靖民一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振齐诉张艳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344号原告:李某某,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靖宇县。被告:张某某,其他不详。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4月7日登记结婚,婚生女李晓莹出生于1997年7月3日。婚后双方矛盾不断,经常争吵,被告张某某在1999年下落不明至今,致使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维系婚姻关系。故诉至法院,现原告撤回离婚起诉书中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只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4月7日登记结婚,1997年7月3日生育一女李晓莹,被告于1999年下落不明至今。以上事实由户口本、婚姻登记申请书、2015年7月6日靖宇县长江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为证。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原告与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应互相履行家庭义务,但被告于1999年至今下落不明,没有尽到家庭义务,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雪代理审判员 刘向宇人民陪审员 杜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称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