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五峰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阮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五峰刑初字第00087号公诉机关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某,女。2015年4月1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向家勉、代理检察员张俊宝,被告人阮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阮某某自2012年5月31日起,对其持有的从中国银行办理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截至2014年6月9日,被告人阮某某透支本金32096.00元未归还。2012年11月9日、12月25日发卡行对被告人阮某某两次书面催收后,又通过书面、电话多次催收,期间被告人阮某某改变联系电话,未通知发卡行。另查明,被告人阮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通过公安机关向中国银行归还本息共计人民币600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信用卡申请表、接受证据清单、欠息说明、白金卡交易明细表、中国银行信用卡部证明、中国银行催收材料,证人谢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阮某某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退赔部分欠款本息,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罗培庆审判员  唐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卫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