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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2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静与王军、孟君晓股票交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王军、孟君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2337号申请执行人杨静。被执行人王军、孟君晓。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股票交易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鲁平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