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2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静与王军、孟君晓股票交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王军、孟君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2337号申请执行人杨静。被执行人王军、孟君晓。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股票交易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鲁平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