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民一初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50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福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昆朋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500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宣判前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