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山东金锴电机有限公司、孙建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05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561号。负责人:赵忠江,行长。被告:山东金锴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边临镇东乔村东南1000米)。法定代表人:孙建国,总经理。被告:孙建国。被告:李延红,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罗南街聚源小区3号楼2单元501号。身份证号:372401196910220549。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鲁德字第107705号房屋所有权属证做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担保物。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焰审 判 员 滕冬梅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