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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梁芝璟与陆贵泽、陆长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芝璟,陆贵泽,陆长征,韦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梁芝璟。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梁保定。系梁芝璟的父亲。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利贵芳。系梁芝璟的母亲。被执行人陆贵泽。被执行人陆长征。系陆贵泽父亲。被执行人韦秀英。系陆贵泽母亲。申请执行人梁芝璟与被执行人陆贵泽、陆长征、韦秀英建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芝璟于2015年10月9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陆贵泽、陆长征、韦秀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153.35元、案件受理费51元及交纳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5254.35元。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0.35元的本金和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一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