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富蕴恒泰微晶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蕴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富蕴恒泰微晶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蕴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富蕴恒泰微晶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富蕴县迎宾东路**号*层。法定代表人王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杰,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新疆奇台县。委托代理人吴靖,新疆新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蕴分公司。住所地:富蕴县城南工业园区物流园矿都公司综合楼。负责人陈必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进,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新疆富蕴县。委托代理人宋继忠,新疆卓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富蕴恒泰微晶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蕴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富蕴县恒泰微晶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的法定代表人王萍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杰、吴靖,被上诉人湖北中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蕴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进、宋继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富蕴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富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438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郝 建 军审 判 员 胥 彩 霞代理审判员 波拉提·克卡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忠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