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524号原告:黄某,女,生于1980年7月24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业。被告:周某,男,生于1977年9月15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张洪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鲜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