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524号原告:黄某,女,生于1980年7月24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业。被告:周某,男,生于1977年9月15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张洪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鲜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