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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二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淑英诉被告许昌金元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英,许昌金元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二初字第00526号原告孙淑英,女,汉族。被告许昌金元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庆伟,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英诉被告许昌金元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淑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淑英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卜景丽人民陪审员  刘 鹤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晓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