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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执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代群、杨国庆等与袁增山、刘德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代群,杨国庆,王国军,杨定波,高书运,王瑞雷,王瑞丹,袁增山,刘德超,柴林起,刘建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1462号申请执行人杨代群。申请执行人杨国庆。申请执行人王国军。申请执行人杨定波。申请执行人高书运。申请执行人王瑞雷。申请执行人王瑞丹。被执行人袁增山。被执行人刘德超。被执行人柴林起。被执行人刘建顺。本院在执行杨代群、杨国庆、王国军、杨定波、高书运、王瑞雷、王瑞丹与袁增山、刘德超、柴林起、刘建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执字第14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福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