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6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家富与侯学勤、侯娜管辖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富,侯学勤,侯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697-1号原告:陈家富。委托代理人:庞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学勤,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被告:侯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富与被告侯学勤、侯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侯学勤、侯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1、侯学勤、侯娜居住地在蚌埠市蚌山区青年街5单元9号,即被告住所地在蚌山区;2、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案接受货币一方在蚌山区,所以,合同履行地为蚌山区。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借款及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接受货币一方为出借人陈家富,其居住地在蚌埠市龙子湖区治淮路839学林鸿居1楼一单元301号,属于龙子湖区管辖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陈家富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居住地所属龙子湖区属于合同履行地,故我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侯学勤、侯娜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侯学勤、侯娜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正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帅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