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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业雷与宿豫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雷,宿豫中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王业雷。被告宿豫中学,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学海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公利,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业雷与被告宿豫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业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东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德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