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00530号原告谭某某,女。被告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限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礼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