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行初字第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金宝与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宝,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辰行初字第0166号原告杨金宝。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341号。法定代表人胡志国,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宝诉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撤销处理告知书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金宝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金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金宝担负。审 判 长 安芳芳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淼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