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光胜与李祖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胜,李祖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400号申请执行人刘光胜,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李祖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刘光胜与被执行人李祖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1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海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