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3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被告张美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张美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3258-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391-1。负责人王幼杰,行长。委托代理人匡渝、张明兴,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美容,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被告张美容信用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7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理员段静强代理审判员 钱星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梦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