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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7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756-3号原告陈某,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宋某某,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共计449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 判 长  秦泽湘审 判 员  王喜申人民陪审员  张双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