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7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756-3号原告陈某,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宋某某,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共计449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 判 长 秦泽湘审 判 员 王喜申人民陪审员 张双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