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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咸阳金芙蓉信业典当有限公司与何兆祥民间贷款担保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金芙蓉信业典当有限公司,何兆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306号申请执行人咸阳金芙蓉信业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峰,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兆祥,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咸阳金芙蓉信业典当有限公司与何兆祥民间贷款担保纠纷一案,咸阳市中院作出的(2012)咸民终字第0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限何兆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咸阳金芙蓉信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80000元、综合费及利息6240元、违约金12480元,共计9872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68元,共计4568元,何兆祥承担2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咸秦执字第0030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