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李广海与李广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海,李广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49号原告:李广海,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李广全,男,1975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海诉被告李广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广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广海负担。审判员 姜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