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王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510号申请执行人XX,男,蒙古族,37岁。被执行人王仙,女,汉族,38岁。关于XX申请执行王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6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仙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仙所有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岗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