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3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327号原告:吕某,女,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杨永贺,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燕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燕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 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