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327号原告:吕某,女,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杨永贺,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燕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燕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 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