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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路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隆民初字第1446号原告路某,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路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1月10日生长子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14年9月29日生次子王某丙,现随原告生活。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由于原、被告脾气不对,性格差异,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和好无望。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同意离婚,依法照准。二、婚生长子王某乙,随被告生活;次子王某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原、被告各自承担。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跟母,由其自择。三、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经济补偿款3万元,当庭付清。别无争执,特此调解。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赵东胜代理审判员  姚小丽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