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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执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瑞博担保公司与周延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瑞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姝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282-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瑞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火炬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廖雄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姝延,女,汉族,生于1970年3月8日,住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申请执行人四川瑞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姝延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核实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福林审 判 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范 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茂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