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5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林,何远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林,何远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5036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璧山县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兴旺正街16号1幢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2707-X。法定代表人邓晓红,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德君,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林,男,生于1975年10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何远碧,女,生于1980年1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林、何远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会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