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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吴沅隆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沅隆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文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沅隆,曾用名吴庆龙。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于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辩护人汪建成,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俞静杰,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文检公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沅隆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年6月18日,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当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7月17日,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院当日决定恢复审理。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明涛、孙小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沅隆及其辩护人汪建成、俞静杰,证人岳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沅隆在担任威海市文登区供电公司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期间,利用其分管文登市供电公司下属单位文登市热电厂的职务之便,联系威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及威海嘉信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在煤炭采购过程中,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套取现金人民币5811250元,并将该笔款项据为己有,用于个人购买玉石古董字画。到案前、后,被告人吴沅隆及其亲属退回全部涉案款。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沅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沅隆辩称,其于2013年年底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务跟指控的事实无关;其认为其套取现金5811250元的行为有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但不构成贪污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检察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起诉书认定的吴沅隆套取现金行为,是吴沅隆所在单位为解决单位职工的福利问题,是多人共同参与的结果,吴沅隆是受供电公司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这一行为的人员之一,该行为是集体行为、法人行为,而不是吴沅隆的个人行为;2、吴沅隆接收从供煤商处套取的现金行为,是暂时保管单位账外资金的行为,而不是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客观上其无法实现让该笔资金的所有权发生转移;3、吴沅隆用其所保管的单位账外资金购买玉石古董字画,具有挪用单位资金投资营利的目的,但没有占有本单位资金的目的,在案发前后,吴沅隆将案款全额退还,也表明其主观上仅具有使用该笔款项的故意;4、关于马某是否知道吴沅隆套取并接收了资金的问题上,吴沅隆的供述和马某的证言之间存在重大矛盾,马某的证言不可信。二是吴沅隆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前后退回全部赃款,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理由如下:吴沅隆在单位领导陪同下投案,对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始终都是供认的,尽管吴沅隆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不予接受,但这只是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问题,而不是案件事实问题,不影响“如实供述罪行”的认定,其对自己行为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经审理查明,国网山东文登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文登供电公司)、文登热电厂均系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告人吴沅隆在担任文登供电公司纪委书记期间,文登热电厂有9万余吨盘盈的煤炭,文登供电公司总经理马某让被告人吴沅隆将部分盘盈的煤炭留给单位职工分福利,由被告人吴沅隆具体办理。被告人吴沅隆利用其联系(分管)该公司下属单位文登热电厂的职务之便,联系威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燃料公司)及威海嘉信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公司),在文登热电厂煤炭采购过程中,通过虚增购煤数量、让电力燃料公司及嘉信公司帮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处理文登热电厂盘盈的煤炭,于2012年年底,被告人吴沅隆联系上述两公司直接为文登供电公司支付解决职工福利和处理费用的款项。被告人吴沅隆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于2013年9月、11月从电力燃料公司分别套取现金人民币175万元、1741250元,被告人吴沅隆从中拿出100万元送给文登供电公司总经理马某100万元,马某将该100万元交到文登供电公司仓库存放;于2013年年底从嘉信公司套取现金132万元。被告人吴沅隆又于2014年1月从电力燃料公司套取现金200万元。被告人吴沅隆将套取的余下现金共计5811250元,用于个人购买玉石古董字画。到案前、后,被告人吴沅隆及其亲属退回全部涉案款。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吴沅隆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通过让电力燃料公司和嘉信公司多开增值税发票套取现金的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沅隆的身份情况,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任职证明、中共国网文登市供电公司委员会关于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的通知、关于文登市电业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的批复、职务任免通知证实,2012年4月18日,吴沅隆任文登市电业总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联系(分管)文登热电厂,2013年12月18日,吴沅隆任国网文登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联系(分管)热电管理办公室、热电厂。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文登供电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4、文登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威海市文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成立文登热电厂的决定、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情况、非公司法人设立登记情况证实,2010年11月19日,经研究决定文登市电业总公司热电工程公司主管部门由文登市电业总公司变更为文登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仍由电业总公司持有,由电业总公司组织、经营、管理。2010年12月20日,文登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文登市电业总公司出资50万元成立文登热电厂,文登市电业总公司文登热电厂于2011年3月注销,文登热电厂于2011年3月成立,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与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的情况一致。5、邢某提供的进货记录、文登热电厂过磅单、入库单、记账凭证、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煤炭购销合同证实,文登热电厂从电力燃料公司和嘉信公司购煤情况。6、银行凭证、付款通知单、转账凭证等证实,文登热电厂向电力燃料公司和嘉信公司付款情况。7、关于燃料盘盈处置的申请、文登热电厂燃料盘盈明细表证实,2009年至2012年,文登热电厂煤炭盘盈79800吨。与证人隋某证实的情况一致。8、个人业务凭证证实,石某于2013年9月29日、2013年11月26日从张某的账户分别取款1750000元、1741250元。与证人刘某乙、石某证实的情况一致。9、记账凭证证实,电力燃料公司为文登供电公司处理费用的记账情况。10、岳某甲的个人业务凭证证实,2014年3月26日、27日,岳某甲共取款400万元。11、物证照片证实,涉案玉石、3块红珊瑚、8幅字画等情况。12、办案说明证实,2014年3月27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沅隆到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投案,但未能如实交代侦查人员掌握的其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1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委托书、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证实,侦查机关从文登热电厂、吴沅隆、唐某处共扣押5851250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013年3月、2013年10月,吴沅隆说文登供电公司有一些支出无法下账,吴沅隆让电力燃料公司为文登热电厂虚开增值税发票,帮助处理单位一些费用。因为他们为文登热电厂虚开增值税发票需要缴税,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他跟吴沅隆讲他公司要留下一部分缴税,具体按多少比例留下是公司财务总监与吴沅隆商定的,他印象中财务总监告诉他双方定下他公司留25%,付给对方75%。他公司给文登热电厂共虚开三次发票,虚开16408.32吨煤,金额10323057.216元。虚开的第一批煤炭款应吴沅隆要求给文登供电公司支付了200万元的费用。虚开的第二、三批煤炭款,吴沅隆要求他公司支付现金,2013年9月份,他安排司机石某交给吴沅隆175万元现金,2013年11月份,他安排石某交给吴沅隆1741250元现金。2014年1月,他安排石某送给吴沅隆200万元现金。给吴沅隆的现金是从张某工商银行卡上取的现金,这张卡是他用张某的名字开的个人的银行卡。每次送钱之前,吴沅隆都是给他一个手机号码,让他把钱交给机主,他再把手机号给石某,让石某跟机主联系。证人石某证实其取款的数额、经过、交付情况、证人吕某甲、岳某乙证实其收款的经过与该证据一致。2、证人魏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吴沅隆让嘉信公司虚开发票把文登热电厂的煤炭盘盈套取现金。吴沅隆说按25%计算税金给她公司,吴沅隆他们留75%,她同意。她打电话问文登市供电公司马局长“吴沅隆书记让我帮你们单位套取点钱搞福利,是没有这个事?”马局长说“我们局里开班子会想给员工搞点福利,我安排给吴沅隆去办的。”她公司给文登热电厂虚开了两次发票,共有7000多吨煤、450多万元,具体金额和吨数记不清了,公司账本上有准确的记录。套取的钱,她公司为文登热电厂结算了190多万元的大米款,2013年年底,她分三次付给吴沅隆现金150万元。3、证人魏某乙证实的情况与证人魏某甲证实的情况基本一致。4、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年底和2013年年初,威海嘉信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给文登热电厂虚开过增值税发票。5、证人隋某的证言、虚开发票记录证实,2012年5月份,他调任文登热电管理办公室会计。他盘点历年煤炭情况,发现煤场有盘盈,向热电厂厂长王某甲汇报,王某甲让他先跟热电管理办公室主任于某商量一下,再找公司领导汇报看看怎么按规定处理。他向于某汇报了盘盈情况,于某同意王某甲的看法。过了不长时间,他向吴沅隆汇报热电厂的盘盈情况并给吴沅隆一张盘盈情况表,吴沅隆看后说“我知道了,你再把这个情况跟分管财务的副总王某丁汇报一下。”他又找王某丁汇报盘盈的情况,王某丁说“具体盘盈怎么处理,等领导研究以后再做决定。”2012年10月份的一次周四的例会后,吴沅隆把热电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兼经营部主任王某乙、热电厂厂长王某甲和他叫到王某甲办公室,说“关于热电厂盘盈煤的事,先以虚开发票的方式从我们公司的煤炭供应商套出8000多吨,威海嘉信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和威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两家各套出4000吨左右。虚开款项的75%留给咱们,其余25%给虚开发票的公司当作费用。”他说虚开发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王某甲也说这种事知道的人太多不好,吴沅隆说“这是公司领导定下来的,就这么执行吧。”当时定下来由经营部王某乙负责办合同和发票,王某甲负责办理手续,他负责提供相关数据。他回到办公室后,挑了几张以前煤场的过磅单,凑了近8600吨,交给王某甲,王某甲照着这些单据去办手续。2012年10月从威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虚开4399.68吨,从威海嘉信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虚开4196.48吨,两笔虚开的煤炭共计8596.16吨。2012年12月份,吴沅隆让他按财务规定从账面上将79800吨煤炭盘盈做账目处理,他制成一张盘盈明细表,让王某甲写了一张“关于燃料盘盈处置的申请”,吴沅隆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后他将79800吨煤炭盘盈做了账目处理,转为热电厂的利润。2013年3月,热电管理办公室经营部专工周某拿着煤炭采购合同会签单找他签字时跟他说“这份合同是威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里面虚开了7000吨煤炭。”他觉得应该还是吴沅隆安排的,所以没过问。以后再没有人跟他说过煤炭盘盈的事。综上,盘盈的97674.12吨煤炭,他们从账务上处理了79800吨,虚开发票处理了15596.16吨,剩余2277.96吨。煤炭盈亏的数据只能通过实际盘点才能显示出来,因为2012年盘点后再没有对煤炭进行盘点,所以剩余的2277.96吨盘盈在账面上看不出来。6、证人邢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左右,在进完一批煤并过磅后,厂长王某甲说“你在这批煤的过磅单里多加一些吨数,具体吨数周某会交给你。”几天后,周某口头告诉他加多少吨数,他加到过磅单里,以后几次都是这样办的。通过从热电厂调取的过磅单对照他们的过磅记录本(该记录本记录的是真实的进煤数)查看后,共有5笔是虚开的,虚开了23604.8吨,其中有两次是从威海嘉信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虚开的,三次是从威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虚开的。7、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9、10月份,吴沅隆召集他、热电办书记王某乙和隋某在他办公室开会,吴沅隆提出来先调整出一部分涨库的煤炭,给公司职工解决福利。他说“这样弄还好吗?”吴沅隆说“这事公司都定下来了就这么执行吧。”热电办经营部的周某先把购煤合同交给他签字,周某告诉他已经把煤炭数额调整了,他在合同上签字,他再告诉燃料车间主任邢某在实际购煤的数额上再加上调整的数额,最后由邢某把总数额报给燃料会计孙某某。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9、10月份、2013年3月份、2013年9、10月份,文登热电厂让电力燃料公司和嘉信公司共虚开过五次发票。吴沅隆第一次安排他虚开发票时,告诉他这些钱要用来给公司发福利,他已经跟文登热电厂长王某甲和热电办财务隋某打好招呼了。他安排热电办经营办专工周某具体去办这件事。每次虚开前,王某甲会打电话告诉他虚增的吨数,他再把这个吨数转交给周某,让周某在煤炭购销合同里加上虚增的吨数。9、证人王某丙(时任文登供电公司副总经理兼党委委员)、毕某的证言证实,他们不知道文登热电厂煤炭涨库的事。10、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前,马某跟他说可以从热电厂那里处理200万元的账目。11、证人姜某(文登供电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他们公司在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室上没有讨论过热电厂盘盈给职工搞福利,只是有一次在党委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上研究过给职工发福利的范围和标准。他记得他们公司的人曾经跟他说过热电厂有盘盈,职工的福利从盘盈里出了一部分。12、证人王某丁(时任文登供电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2年底前,在总经理马某办公室或者会议室开办公会,他记不清是只有他和马某在场还是有他人在场,他们在一起讨论过文登热电厂煤场涨库的事。马某问他“文登热电厂煤场账面上有盘盈,有没有什么政策处理一下。”他对马某说“可以在账面转为公司利润处理。”马某问“盘盈的钱是不是可以搞点职工福利?”他说“可以把这些盘盈的煤在账面上转为利润,然后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出这些利润可以提出多少钱给职工分福利,然后在账面上列支。”具体是怎么处理的盘盈的煤他不知道。13、证人苗某(文登供电公司副总会计师)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份,她到分管财务的副经理王某丁的办公室汇报工作时,王某丁告诉过她文登热电厂煤场盈余的事。14、证人于某(时任文登供电公司副总经理兼工会主席)的证言证实,有一次,他和吴沅隆闲聊时,吴沅隆说热电厂煤炭涨库不少,2012年11月底12月初发放的苹果大米福利款是从热电厂煤炭供应商那里出的。2013年春节前后,他和马某闲聊时,马某说吴沅隆为公司做了贡献,苹果大米款是吴沅隆那面出的,意思是吴沅隆分管的热电厂出的。15、证人马某(文登供电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他刚到文登供电公司时,原文登供电公司总经理吴某跟他说过热电厂共有盈余3000余万元。2012年底到2013年初,是在文登国资局对热电厂进行审计时,他俩商量把这笔钱少留一部分给职工分福利,其他冲回账上变成利润。2012年底或2013年初的一天,他将吴沅隆叫到办公室,跟吴沅隆说“热电厂有3000余万元的盈余,我跟吴某书记商量过,把这些钱的大部分从账上转成单位的利润,留七八百万元等以后给职工分福利。”他把这件事交给吴沅隆去办,具体吴沅隆是怎么办的他不清楚。但他知道2012年秋季的大米款是通过威海嘉信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调出的涨库煤炭支付的,因为发放大米需要确定数量,所以魏某甲和他电话联系过,这笔大米款是200万元左右。当时,他还安排吴沅隆用涨库煤炭处理一笔200万元的费用,这笔费用用于购买海产品和衬衣,这些物品都放在公司仓库,用于给单位处理关系。他让吴沅隆跟刘某丙联系,具体的事他再没过问。后来国家不允许发放福利,他对吴沅隆说调出涨库煤炭解决职工福利这件事停下来,不能再办了。后来吴沅隆交给他一箱现金,他告诉吴沅隆不能再调出涨库煤炭了。2013年他们单位没分福利,所以吴沅隆也没跟他提起过这笔盘盈的事。2013年国庆节期间,吴沅隆到他家给他送了一箱子东西,吴沅隆告诉他这是涨库煤炭调出来的钱,让他留着处理关系,他说个人不需要处理关系。吴沅隆又说留着给单位处理关系,他说给单位处理关系就放单位。吴沅隆说已经拉过来了,让他先留着。国庆节假期结束上班第一天,他把箱子拿到单位,让吕某乙把箱子收到库里。2014年3月27日下午,他带吴沅隆到检察机关让吴沅隆把问题交代清楚。证人吕某乙证实的马某给其纸箱保管的经过与该证据一致。16、证人阎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下半年,吴沅隆说自己手里有部分闲钱,让他提供一些性价比较高的古董字画,吴沅隆为了搞投资赚钱,陆续从他手里买了4块红珊瑚,共150万元左右;3个天珠,共50万元;1个翡翠珠戒指,37万元;画家王伯敏的画四五幅,共50万元左右;吴沅隆买了10幅左右字画,这些字画没有名家的,10万元左右;还买了一些小块的翡翠、玉石,都不值钱,两三万元钱。这些古董字画加在一起共有300万元左右,上下不差20万元,吴沅隆都付给他现金了。吴沅隆让他帮助介绍购买古董字画的客户,如果能出手赚钱让他帮助出手。他答应吴沅隆介绍客户的意思是保证他卖的东西都是真货,卖给他的价格也是比较低的,但是他不会将已经卖给吴沅隆的东西随时给其变成现金。17、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左右,吴沅隆在他的画廊购买画家王伯敏五六幅竹子画和山水画,共20多万元;画家赵卫的山水画,2万元左右;画家张复兴的山水画,2万元左右;画家满维起的山水画,4万元左右,共计30多万元,不超过40万元,吴沅隆给他现金。吴沅隆自己不懂字画,吴沅隆说买字画为了过年过节送给别人。18、证人孙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吴沅隆没有从他处购买过玉石。2013年下半年,吴沅隆曾经分几次拿过3块玉石给他过目,他当时都是告诉吴沅隆东西是真的,但是都没有给吴沅隆提供参考价格;吴沅隆还拿过两个红珊瑚人物雕刻给他过目,他告诉吴沅隆这两个红珊瑚不值钱,其中一个有点损坏,他帮吴沅隆修理了。19、证人唐某(被告人吴沅隆之妻)的证言证实,她家里的玉石、字画情况。20、证人岳某甲的证言(庭审中)证实,他与吴沅隆家是世交,他经济条件很好,2013年10月底至11月初左右,吴沅隆说过段时间有事情需要五六百万甚至更多的资金,问他能否给他凑钱,他说只要是1000万元以下提前一天告诉他,应该没有问题。吴沅隆到案前,他帮忙凑470多万元给吴沅隆。吴沅隆家楼下储藏室的玉石古董字画情况。21、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7日,吴沅隆交给他钱的经过,告诉他是公司给员工发福利用的,经清点共计473万元现金。(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沅隆供述,2012年下半年,隋某告诉他热电厂煤炭涨库有9万吨左右,问他怎么处理。对于煤炭涨库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转为公司利润,一种是转到账外。他去马某办公室请示,马某说公司原来的福利不错,现在福利不如以前,涨库可以转到账外一部分搞职工福利或者其他费用。他对马某说财务的事他不太明白,能不能找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王某丁和财务人员一起开会商量一下如何具体操作,马某同意。他、王某丁、隋某和纪检审计办的毕某等共五六个人一起开会,商量了把9万吨涨库煤炭转为账外资金的具体办法,即采用让供煤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方法,又商量了具体如何操作。开完会,他到马某办公室汇报,他提出9万吨太多,不能全部都转出来,他建议分几次转到账外两三万吨,最好是2万吨出头到2.5万吨之间,他告诉马某要采用让供煤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方法把资金转出来,马某都同意。第一次,他分别商量刘某乙、魏某甲,告诉他们为了解决公司福利,让两个公司给文登热电厂虚开增值税发票,刘某乙、魏某甲都同意。根据当时的购煤量,他安排热电办党支部书记王某乙大约按照多少吨、多少钱开,他告诉王某乙跟威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和威海嘉信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联系,让两家供煤商虚开几百万元的发票。发票来了后,他问马某怎么办,马某说需要向福利提供商打款,让他找供电公司办公室问问向什么地方打款,他让隋某跟办公室主任吕某乙对接,以后他再没过问具体怎么处理的。马某告诉他这笔钱用于购买大米作为福利发给职工。2013年各单位禁止分福利,他到马某办公室问马某后面还有涨库的煤怎么办,马某说在账上跑来跑去不好,链条太长容易被发现,问他怎么办,他提出来可以先套出现金,观察一下形势,马某同意,马某说要弄准着,他理解的意思是事要办稳妥一点,别让别人知道。马某问他隋某是否可靠,他说人都挺好。后来,又按照以前的方式让威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和威海嘉信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多开增值税发票套出现金交给他,他还是告诉刘某乙和魏某甲是为了解决公司福利,套出的钱去掉25%的税,剩下的钱以现金的形式交给他。第二次,通过刘某乙的公司套取现金350万元左右,他先收到170多万元,用两个泡沫箱装着,他放在自己家车库角里。等了几天到了一个周末或者是假期,他把两个泡沫箱用车拉到马某家楼下,他先扛了100万元的泡沫箱上楼,他交给马某,说调煤炭调出来的现金提回来了,并告诉马某后面还有500多万元。马某说这100万元其自己拿回局里,马某让他把后面的钱先经管着。上班后,马某让他去其办公室,他问后面这么多钱怎么办,马某让他先经管着,他说钱太多,存也不能存,不行他拿去投资吧。马某没有说什么点头同意。过段时间,刘某乙又让司机把后面的170多万元现金送给他,他用这170多万元同上次剩下的70多万元购买古董字画了。第二次通过魏某乙的公司套取132万现金和第三次通过刘某乙的公司套取200万元现金,他拿到钱后向马某汇报,马某没说什么,这些钱他都用于购买古董字画了。当时他告诉马某,如果用到这部分钱,他就从别的地方倒回来。他于2013年年底在北京古玩城购买1个大的玉石,价格130多万元,1个35万元小的玉石,这两块玉石都是卖家带着玉石过来,他付现金给卖家,共付170万元左右的现金。2013年冬季,他在荣成阎某处多次购买近400万元的古董字画。有3块红珊瑚,五六幅王伯敏的山水画,一个翡翠珠戒指,三个天珠。2013年下半年,他从荣成孙某乙处分几次购买了四五十万元的画,主要是王伯敏几幅山水画,还有两幅别的画家的画。他跟阎某讲好,如果他需要现金,阎某再把现金退给他。2014年3月27日,他向岳某甲借了四百六七十万现金,又联系公司纪委办公室副主任林某从岳某甲处接收钱,交给公司。后来,他去检察院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沅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让其他供煤公司帮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套取现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关于马某对于被告人吴沅隆套取5811250元现金的情况是否知情,被告人吴沅隆的供述与证人马某的证言不一致,被告人吴沅隆在侦查阶段21次供述中仅有3次供述“马某对其套取5811250元现金的事情不知情,其有占有套取现金的想法”,其余均供述“马某对其套取5811250元现金的事情知情,没有占有套取现金的想法”,虽然被告人吴沅隆将套取的现金用于个人购买玉石古董字画,但是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吴沅隆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提出的“其行为有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但不构成贪污罪”及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沅隆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虽然未认可贪污的罪名,但是如实供述了通过让电力燃料公司和嘉信公司多开增值税发票套取现金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沅隆到案前、后,退回全部涉案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前后退回全部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沅隆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依法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丽丽人民陪审员  解乐斌人民陪审员  宋江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美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