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湘林与安徽广播电视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832号原告:刘湘林。委托代理人:殷立,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成露,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法定代表人:庄保斌,该电视台台长。委托代理人:傅强,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明,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余胜昔,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瑞,该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飞忠,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湘��与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第三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湘林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湘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湘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刘湘林负担。审判员 褚玉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娟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