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402号原告刘某某,女,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晨,蓝田县蓝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小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晨与被告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农历6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14年2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没有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吵架,且被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多次殴打原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罗某辩称,被告多年来一直关爱原告,照顾孩子,为工作和生活全心全力,原、被告夫妻感情也没有完全破裂。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农历6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同年9月29日生女孩罗楚华,2014年2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6月28日,原、被告分居生活。2015年9月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如前所述��庭审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罗楚华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被告不同意离婚。法庭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第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罗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刘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