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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徐家骏与黄培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家骏,黄培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徐家骏。被告黄培青。原告徐家骏与被告黄培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竞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家骏,被告黄培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家骏诉称:位于扬州市仁丰里14号有两大间、两小间房屋均是落私给原告的房屋,两大间从2011年12月1日起为原告所有,两小间从2010年3月1日起为原告所有,黄培青一直居住在上述已落私给原告的房屋内。两年前黄培青已经搬至他处,现落私房屋空关。现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腾让已落实的私房。原告当庭提供如下证据:1、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徐家骏与孔庆丽共有,房屋座落仁丰里14号2,一间建筑面积28.67平方米,一间19.20平方米。原告陈述产权证上28.67平方米即为原告起诉所称的两小间,是原告与孔庆丽共有的,孔庆丽在外地且年事已高,委托原告收回房屋;2、扬州市区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扬落房字(2009)第018号落实私房政策退还房屋产权通知书,2010年1月11日扬州市区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发文给徐惕予、佘荣珍户的通知书,内容大意:决定将错改的仁丰里14号3间房屋产权退还你户。从2010年3月1日起市直管公房管理处与现住户终止租赁关系,由你户与租住户订立租约,租期一般五年,租赁期满前你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强撵住户搬家,如承租人已具备腾让条件的,可提前腾让。原告陈述徐惕予、佘荣珍是原告的父母,原告所述两小间即为前述落私的部分房屋;3、扬州市区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扬落房字(2011)第03号落实私房政策退还房屋产权通知书,2011年10月15日扬州市区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发文给徐诚旅户的通知书,内容大意:决定将错改的仁丰里14号4间2厢房屋产权退还你户。从2011年12月1日起市直管公房管理处与现住户终止租赁关系,由你户与租住户订立租约,租期一般五年,租赁期满前你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强撵住户搬家,如承租人已具备腾让条件的,可提前腾让。原告陈述徐诚旅是原告的祖辈,原告所述两大间即为前述落私房屋的部分房屋;4、由原告书写,旌忠寺社区盖章的证明,说明黄培青居住的仁丰里14号4间房屋空关。被告黄培青辩称:被告确实住在仁丰里14号两大间和两小间内。该房屋原是房管局的房屋,现被告没有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2013年女儿出嫁生孩子后被告去昆山帮女儿带小孩,只是暂时离开,仍会回来居住。在两小间的南北都有被告自己砌的23平方米左右的房屋,没有产权证,如原告要求被告搬让需给予被告补偿。被告未提供证据。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到现场查看,原告所述两小间与两大间分离,两小间位于两大间的东南侧。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1日扬州市区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发文给徐惕予、佘荣珍户,将错改的仁丰里14号3间房屋产权退还徐惕予、佘荣珍户,并告知徐惕予、佘荣珍户“从2010年3月1日起市直管公房管理处与现住户(黄培青户)终止租赁关系,由你户与租住户订立租约,租期一般五年,租赁期满前你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强撵住户搬家,如承租人已具备腾让条件的,可提前腾让”。2010年5月24日上述房屋登记在原告徐家骏及孔庆丽名下。该房屋现仍由被告黄培青占有。以上事实,有房产证,扬州市区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扬落房字(2009)第018号落实私房政策退还房屋产权通知书,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是扬州市仁丰里14号东南侧28.67平方米房屋的共有权人之一,其有权请求收回落私后已满5年的房屋。至于原告请求收回未满5年的另一处房屋,因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具有腾让条件,对该请求,不予支持。至于被告提出的如要求被告腾让原告需给予补偿的观点,对此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培青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将座落于扬州市仁丰里14号2的28.67平方米房屋腾空交由原告徐家骏执管;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80元,减半为4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原告已交,被告应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8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竞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 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