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曹传磊与曹传磊、董佩佩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曹传磊,董佩佩,张长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853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祥园路88号智慧产业园1号楼11层。法定代表人杜小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艳菲,该行员工。被告:曹传磊。被告:董佩佩。被告:张长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传磊、董佩佩、张长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叶吉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石佳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