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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李伟与陆思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陆思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507号原告李伟。委托代理人陈勇。被告陆思浩。委托代理人赵凤英。委托代理人傅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陆思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海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玉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