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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万成集团有限公司与孙鲍、沈阳凯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万成集团有限公司,孙鲍,沈阳凯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964号原告吉林省万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辽宁路1号C栋。法定代表人赵华,董事长。被告孙鲍,现住长春市朝阳区。第三人沈阳凯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创新路155-5号201室。法定代表人董延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万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鲍、第三人沈阳凯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万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张尔航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人民陪审员  赵淑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岳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