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17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山东金孚隆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凯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国光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孚隆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凯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国光,张星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796-2号原告山东金孚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巴连成。被告高密市凯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国光。被告叶国光。被告张星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孚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凯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国光、张星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高密市凯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康成大街以南、化工路以西)。查封被告高密市凯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康成大街以南、化工路以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玉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蕾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