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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北京聚鑫洲商贸有限公司与沙广春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聚鑫洲商贸有限公司,沙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聚鑫洲商贸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被执行人沙广春,男,1973年1月11生,汉族,住尚志市。申请执行人北京聚鑫洲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沙广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该案执行标的为126901.55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736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