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128-1号申请执行人(被告)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陈贵镇燕窝地。法定代表人徐新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原告)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415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一终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建筑工程相关资料之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建筑工程相关资料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一终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员 傅 民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任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