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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元明诉志丹县立得石油开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明,志丹县立得石油开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355号原告刘元明,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志丹县立得石油开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志丹县一道街水厂巷19号。法定代表人聂雄,系该公司经理。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所起诉的志丹县立得石油开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故本院无法找到被告志丹县立得石油开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称被告名称有误,同意本院驳回其起诉,待查到被告准确名称后重新起诉。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元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0元,全额退还原告刘元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