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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曹长发、曹丽莉、张明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曹长发,曹丽莉,张明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伟,行长。被告:曹长发,男,195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告:曹丽莉,女,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告:张明海,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诉被告曹长发、曹丽莉、张明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贵臣审判员  高维洋审判员  王乃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