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曹长发、曹丽莉、张明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曹长发,曹丽莉,张明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伟,行长。被告:曹长发,男,195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告:曹丽莉,女,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告:张明海,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诉被告曹长发、曹丽莉、张明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贵臣审判员 高维洋审判员 王乃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