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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唐建平与查春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建平,查春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申字第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唐建平。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查春丽。查春丽与唐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丹后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唐建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建平申请再审称,借款人陆慧已经归还给查丽春500000元,尚欠500000元未还。原审判决作为担保人的本人归还查春丽600000元系判决错误,请求法院对原案进行再审,撤销原审判决进行改判。本院审查认为,2014年3月23日借款人陆慧向查丽春借款1000000元,由唐建平对该1000000元为陆慧提供担保。除该1000000元外,陆慧之前与查春丽之间还存在另外的借贷关系,对此,查丽春已经向本院提交了银行汇款凭证予以证实。2014年5月29日,陆慧归还借款500000元,由查丽春出据了收条。唐建平现认为2014年5月29日陆慧归还的500000元就是其所担保借款1000000元中的500000元,但唐建平除提供2014年5月29收条外,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由于陆慧与查春丽之间不只是1000000元的借贷关系,故唐建平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还应当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由于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申请再审人唐建平要求对原案进行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建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建红审判员  陈继跃审判员  史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荣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