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保字第54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北京时代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信视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保字第54596号申请人北京时代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2号1510室。法定代表人黄孝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卫红,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时代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北京华信视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三区八号院综合楼四层。法定代表人赵頔,执行董事。申请人北京时代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信视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四十万元。申请人北京时代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时代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信视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亦庄支行×××账户内四十万元存款。申请人北京时代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