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钱莉萍与耿刘、操欢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莉萍,耿刘,操欢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21号原告:钱莉萍,女,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耿刘,男,汉族,1997年1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操欢欢,男,汉族,1985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王兵委托代理人:王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莉萍诉被告耿刘、操欢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莉萍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莉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莉萍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钱莉萍负担。审判员 龚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