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李某,河北宣化钢铁公司机运公司职工。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蒋怡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朝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