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民初字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潘某某返还彩礼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2453号原告陈某,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李某,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出山村34号。被告潘某某,女,汉族,系被告李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潘某某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15元,减半收取908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崔俊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