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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郑曰贞与刘宝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1085号原告郑曰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于成龙,男,汉族,居民。被告刘宝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郑曰贞与刘宝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曰贞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曰贞撤诉是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曰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曰贞承担。审判员 亓 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