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执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蒙阴森泉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段昌喜、崔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阴森泉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段昌喜,崔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1665号申请执行人蒙阴森泉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兴信,该社社长。被告段昌喜,成年,农民。被告崔云,成年,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蒙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段昌喜、崔云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云银行存款700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