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民四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北京神佳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煤华东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神佳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煤华东有限公司,唐山港国贸投资有限公司,唐山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四终字第4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神佳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河村1区1号楼1单元1401房间。法定代表人:王振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宇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中煤华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99号613室。法定代表人:蒋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晖,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奕,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唐山港国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化学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毕远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文,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运来,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唐山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唐山海港开发区38号路西商业楼10号。法定代表人:马连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武海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淑芳,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北京神佳吉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中煤华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山港国贸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唐山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唐山港国贸投资有限公司称,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已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唐港公(刑)立字[2015]0118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2015.6.8唐山港国贸投资有限公司被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提交了立案决定书及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上述刑事案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将影响到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耿小宁代理审判员 唐 娜代理审判员 李善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