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何明政与庞建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政,庞建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664号原告何明政,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9日,住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庞建军,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14日,住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何明政诉被告庞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何明政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明政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7元,减半收取84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富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符华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