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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何明政与庞建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政,庞建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664号原告何明政,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9日,住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庞建军,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14日,住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何明政诉被告庞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何明政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明政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7元,减半收取84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富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符华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