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忠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维信(内蒙古)羊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张忠,个体户。被执行人维信(内蒙古)羊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信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续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忠申请维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2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行员金贵东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