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白全建与杨宽、肖霞 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全建,杨宽,肖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731号原告白全建,男,生于1953年10月24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杨宽,男,生于1985年9月10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肖霞,女,生于1982年5月29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全建与被告杨宽、肖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全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1、对被告杨宽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玉兔路66号5幢1单元1002号(产权证:广安市广安区房权证广房字第20130711001**号)房屋壹套予以查封;2、对被告杨宽、肖霞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债权、股权等财产及收益予以查封、扣押、扣留、冻结。以上查封、扣押、扣留、冻结金额以35万元为限。本院认为,原告白全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杨宽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玉兔路66号5幢1单元1002号(产权证:广安市广安区房权证广房字第20130711001**号)房屋壹套予以查封;二、对被告杨宽、肖霞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债权、股权等财产及收益予以查封、扣押、扣留、冻结。以上查封、扣押、扣留、冻结金额以35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