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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金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尚文悦与于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文悦,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金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文悦。委托代理人孙连伟,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益江,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龙。委托代理人王秀芳,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晓君,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尚文悦因与被上诉人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尚文悦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于龙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尚文悦撤回对被上诉人于龙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12元,减半收取3656元,由上诉人尚文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超审 判 员  冷 杰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雅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