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周素丽、曹向阳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周素丽,曹向阳,张雅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386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金宇翔。被执行人周素丽。被执行人曹向阳。被执行人张雅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风雅钱塘世纪花园14幢1单元2703室房屋(产权号:杭房权高新移字第12129203号、12129204号)登记在被执行人曹向阳、张雅郁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曹向阳、张雅郁名下的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风雅钱塘世纪花园14幢1单元2703室房屋(产权号:杭房权高新移字第12129203号、12129204号)。二、限被执行人曹向阳、张雅郁在本查封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该查封的房产。三、被执行曹向阳、张雅郁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尔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