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库诉被告辽宁昌图铁强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库,辽宁昌图铁强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930号原告王金库,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辽宁昌图铁强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岐,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申怀富,系该辽宁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库诉被告辽宁昌图铁强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与被告杭之翔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库撤回对被告杭之翔的起诉。审 判 长 杨建群代理审判员 陈百顺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来自